能否以“少数服从多数”为由,只涨商业裙楼的物业费?
发布时间:2026-07-24 14:30 浏览量:1
案情简介
金某小区总建筑面积2.54万平方米,有2幢住宅,1幢商业裙楼,共156户业主。
天天公司是该小区商业裙楼的唯一业主
,其他均为住宅业主。千某物业为该小区物业公司。
因物业服务成本上升,为确保服务质量,经评估公司评估,小区业委会将下列事项提交业主大会供业主表决:1.住宅物业费仍维持1元/平方米不变;2.商业裙楼物业费从3元/平方米调至4.5元/平方米。经表决,146户业主参与投票,同意调整方案的票数为139票,反对0票,弃权7票,
天天公司并未参加投票
。
天天公司认为上述调价决定,违反公平原则,将增加的经营成本仅要求商业裙楼业主即天天公司承担,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,故请求判令撤销该业主大会决议。
法院审理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条规定,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,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,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。
小区业主通过参加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表决,共同决定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,体现业主自治和民主原则,应予倡导推行。但业主在自治管理过程中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正当、审慎地行使权利,履行义务,兼顾各方利益,不得滥用权利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。
本案中,当案涉小区决定就现有的物业费标准进行调整时,客观的市场价格固然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,但全体业主之间的公平亦是不可或缺的基准。具体而言,案涉小区决定调高物业服务费的主要原因是千某物业经营成本增加,原收费标准偏低,难以维持物业服务水平。现案涉小区业主大会作出仅对商业部分物业费调价的决定,但其未能证明增加的物业服务成本主要源于商业部分,那么根据公平原则,小区物业服务的受益者是全体业主,物业服务成本包括因人员工资上涨等因素新增加的物业服务成本,都
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
。案涉小区仅针对商业部分物业费用进行调价,实际上系将为服务整个小区增加的物业服务成本,
通过“多数决”的方式转嫁给个别业主,造成业主间权利义务显著失衡,
有违公平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