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隧道“红裙占道”被罚50元?交警回应,执法到底有没有罚轻了?
发布时间:2025-09-02 07:27 浏览量:20
江苏南京,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,一“红裙女子”骑电动车进过江隧道,不仅如此,而且她有更恶劣的举动,占道行驶引发拥堵,引发不少市民的质疑;目前最新的情况是,南京交警回应:已经对其劝导并罚款50元!朋友纷纷留言:违法了,罚50,这违法成本太低了!
#女子隧道内龟速骑电动车致拥堵#
根据大风新闻报道,有热心网友爆料,8月31日下午,当地两个隧道内均出现令人错愕一幕:一名未戴头盔、披黑色长发、穿粉红吊带裙的女子骑着电动车进入隧道(单向二车道),缓慢行驶在机动车道中央,导致后方车辆发生拥堵。
而面对不断鸣笛示意的车主,该女子捂住左耳继续缓慢行驶。>>网友反映——两隧道均现“红裙女子”,骑电动车龟速行驶致交通拥堵
多位车主拍摄的视频显示,当天下午4点左右,该女子首先出现在扬子江隧道双向车道内。其骑着一辆电动车,以明显低于机动车流的速度行驶在右侧道路中央,后方车辆因隧道内实线无法变道,只能减速同该女子一同低速行进,隧道内很快出现拥堵。
最令人愤慨的是,约一小时后,下午5时许,同样的一幕在定淮门隧道再次上演。此隧道中因地面为可变道的虚线,所以多数车辆选择向左变道超过该女子,因此拥堵情况较扬子江隧道轻一些。
目击者表示,该女子全程没有表现出任何意图靠边或加速的迹象,始终维持着缓慢的速度,毫不理会身后车辆,而在多辆车鸣笛催促后,该女子用左手捂住左耳,然后继续缓慢行驶。
目前,南京交警表示,扬子江隧道和定淮门隧道是同一地点,该女子已“依法依规”罚款50元。
评论区中,马上有不少网友留言:近几天的感悟是违法的成本很低,维法的成本却很高,受害者需要付出大量精力、金钱、时间都换不来一次正义的回报
也有不少网友质疑:此女第一,未按专道行驶,第二,骑电动车未戴安全帽,第三,故意占道缓慢行驶!南京交警五大队按什么处理只罚50元?
更有不少网友吐槽:深圳骑车过隧道是2000而且还拘留?骑车不带头盔罚30,这个才五十?违法了,罚50,这违法成本太低了
有不少网友建议:在隧道里,机动车专用通道应禁止电动自行车入内,隧道入口应有禁行车辆的标志,女士长时间进入机动车道,严重影响了交通,应加以重罚。
那么,从法律层面来分析,到底该怎么看?
一、为什么南京交警只罚50块钱?依据在哪儿?
首先,根据《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65条规定:正三轮摩托车违反禁行规定罚款200元;驾驶人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(如穿拖鞋开车)罚款50元。
实际上,真实的法律依据藏在《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》第56条规定:造成桥梁隧道路面损坏或影响通行,可罚1000-5000元。
也就是说,不过执法机关可能基于"影响通行"的最低标准认定。但交警实际处罚依据是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81条规定 :行人或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处警告或20元罚款。
但注意这里的处罚对象是行人和乘车人,而非驾驶人。
二、为什么网友炸锅?到底问题出在哪儿?
1️⃣ 套用法规错误:女子行为明显属于"驾驶非机动车进入禁止区域"(《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》明确规定隧道禁止非机动车通行)
按该条例应当罚1000元起步,而不是按普通道路违法罚款50元
2️⃣ 多项违法未合并处罚:未戴头盔:首次警告不处罚;故意低速占道:构成"阻碍后方车辆通行"
应综合适用多部法律"数罪并罚"
3️⃣ 自由裁量权偏差:同样在南京,根据《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六十五条 [6] 穿拖鞋开车都要罚50元
相较之下,危及公共安全的隧道占道行为仅罚50元明显失衡
三、比深圳差在哪?深圳敢罚2000元是因为有特区立法权!
首先,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》第17条明确规定:驾驶机动车在隧道内未避让行人"罚款500元(对机动车)
“非机动车进入禁止区域"则适用该条例第三十五条,最高可罚2000元。
而南京当前处罚50元属于适用了"兜底条款",选择了一般违法情形中的最轻处罚。这也暴露出部分城市专项立法滞后的问题。
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44条规定,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、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陈述、申辩、听证等权利,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并确保处罚公正合法。
给车主的实用指南:
第一步,遇到类似情况立即拨打122说明"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"
第二步,提供行车记录仪视频作为证据(注意拍摄隧道入口禁令标志)
第三步,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;遇到拒不改正的,可通过市长信箱推动专项立法
最后,值得点赞的是,已有律师向南京市人大提出《关于完善过江隧道管理立法的建议》。法律进步往往源自这样的公共事件推动。
这个50元罚款值不值的争议,或许能换回未来更完善的道路安全条例。
(本文仅基于公开报道分析,具体案情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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