防火分区

发布时间:2025-09-26 14:50  浏览量:15

防火分区的划分标准主要依据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GB55037-2022 等相关规范,具体如下:

一般规定:

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人员疏散和避难,同一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。

工业与民用建筑、地铁车站、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综合高度(埋深)、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,根据有利于消防救援、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。

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,且防火分隔应保证火灾不会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;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,除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外,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、下楼层中在火灾时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。

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,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。

民用建筑:

一、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民用建筑,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㎡;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,面积可增加 1.0 倍。

三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,仅限单层或局部多层,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200㎡。

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,仅限单层,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600㎡。

商业营业厅、展览厅等场所,设置自动灭火和报警系统时,高层建筑防火分区面积≤4000㎡;单层或仅首层的地下建筑,防火分区面积≤10000㎡(仅限地下一层)。

工业建筑:

甲类厂房,一、二级耐火等级,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㎡。

乙类厂房,一、二级耐火等级,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0㎡。

丙类厂房,一、二级耐火等级,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8000㎡。

丁、戊类厂房,当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,其占地面积不限,局部设置时,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。

此外,还有一些特殊场所的防火分区划分要求,如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、建筑内的厨房、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等,应采用防火门、防火窗、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.0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。

民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,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多少?

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-2014(2018 年版),民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,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500㎡。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㎡。

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,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.0 倍;局部设置时,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.0 倍计算。

对于一、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、展览厅,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,且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,其在地下或半地下时,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㎡。